上海立达学院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
(2016年9月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委、局、办、会《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发【2011】45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委、局、办《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5】4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参保对象、登记缴费及医保期限
1、参保对象为进入本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2、从当年9月1日起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与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相同,并随着同步调整。在校期间,每年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均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3、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可到学院保健站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项。
4、在医保年度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学生,因病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二、医疗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学生在学院保健站就诊的报销90%,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着同步调整。2016年的标准为:门急诊起付线300元。当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级医院报销65%;二级医院报销55%;三级医院报销50%。校外门急诊这要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持学院保健站转诊单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二、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的疾病,就近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三、因病休学在家的外地学生及由学院组织的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居住在外地期间的学生,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
2、本市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着同步调整,2016年的标准为:
住院待遇 |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次) | 医疗保险比例 |
一级医院 | 50元 | 80% |
二级医院 | 100元 | 70% |
三级医院 | 300元 | 60% |
3、外地住院医疗的待遇及办理。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将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交到保健站,由学校代为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比例报销。
4、大病住院及门急诊治疗的待遇。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治疗待遇按沪医保中心【2015】75号文件规定:1、大病门诊报销先到本校报销50%(原件发票复印),剩余50%到保险公司报销,由本人或家属申请办理,学校不代办理。2、大病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按格式填写,并附学生已报销凭证加盖印章交给患者或家属。3、外地学生在外地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按规定不可大病报销(到上海市定点医保单位治疗可以报销)。
三、转诊管理办法。
学生在校期间校外就诊,学院保健站根据学生病情需要,转到本校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叶榭镇卫生院、亭林医院、第六人民医院、松江区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本市学生在家期间,可以转到各区县中心医院及浦东新区的浦东中心医院、南汇中心医院、东方医院。
四、学生每次就诊,单项检查费用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如CT、核磁共振等,必须先向保健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检查。保健站联系电话:57803204;负责人电话:13321833519.
五、下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救护车、中药代煎、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正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斗殴、宠物咬伤、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六、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所需的凭证及报销时间。到保健站报销门急诊医疗费用时,须带好病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疗收费收据、转诊单或急诊挂号单。报销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四的上午9:30--下午15:30内受理。
七、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我校学生住院的医保定点医院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叶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金山亭林医院。学生因病住院的应持入院证复印件到保健站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有效期为7天。
八、学生因大病需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到本学院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出院后,凭住院小结,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住院总明细账单等有关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大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