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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 2018-06-26
来源:
发布: 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北京北方投资集团、北京北方国际大学联盟(以及所属企业、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为指导,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发挥财务的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从而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全面的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项财务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一、学院设置学院财务处,并配备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一条  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确定学院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组织拟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根据学院预算方案组织生产经营、教学运行活动;

第五条  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

三、学院财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是: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为: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后,再作出处理;

(三)分环节对自身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投资或贸易性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环节大致分为: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
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
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四)积极为经营管理、教学运行服务,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促进经济效益最优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合理分配企业、学校收入、费用,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和管理,按时上缴税费及相关费用,保证生产经营、教学活动正常运行;

(六)保持对上级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银行等单位的联系,积极配合这些单位组织和开展的工作。

四、学院财务部(处)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和收银员组成。

第一条  学院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职责与权限是:

(一)主持本财务部(处)的工作,组织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二)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和相关的财务资料,组织清产核资;

(四)贯彻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开源节流,提高经济效益;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帐表,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六)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二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企业、学校财务、成本和利润的运行情况,挖掘开源节支的潜力,加强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货币资金的收付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严格遵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二)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出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五)严格遵守支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六)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收款员岗位职责

(一)企业、学校财务部根据自身情况设立收款员岗,专职负责企业、学校各类收入的收缴。企业、学校对各类收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交款人统一到财务部收款窗口交款。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收缴;

(二)每日下午下班前将本日所收现金、支票及收款收据核对无误,填制交款清单,分别交出纳和收款复核员,并由出纳和收款复核员签收,收款员手中不保留现金;

(三)发生长短款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要随便调动

(一)各企业、学校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须经过集团财务相关领导同意;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三)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四)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五)移交必须要有监交人员参与。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  会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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