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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日期: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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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秩序, 规范学校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根据大学联盟各院校考勤管理规定的指导意 见,在原有《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关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立达人【2011】7 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和实习协议的在 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及其它的假期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教职工考勤由各院、部、处进行统计,人事处进行 不定期抽查。各单位须设兼职考勤员,于每月 20 日汇总本单位人员考勤,经 本单位被考勤人及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对考勤员的考勤记 录予以抽查。凡发现考勤存在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发考勤员及被 考勤人当月绩效工资,并计入年底考核档案。教职员工的出勤记录,将作为 续聘、工资发放及年终考核奖金发放依据之一。教职员工确实需要在晚间开 展有关工作,必须事先提前一周由单位领导安排确定(辅导员、维修班夜间 值班按照单独规定处理),并报人事处核准后方有效;由各单位进行考勤, 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将考勤记录(包括工作日期、时间,主要工作内容) 于每月 20 日前一并报人事处,学校以此作为发放晚间工作补贴的依据。寒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上班的单位,应于假期开始前 1 周将本单位假期工作安排(含各教职员工的安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核实各单位的假期出勤情况。 

第五条 迟到、早退、旷工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迟到:教职工超过上班时间 15 分钟内到岗为迟到,迟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 50 元; 

(二)早退:教职工下班时间提前 15 分钟以内离岗为早退,早退一次扣发绩效工资 50 元;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 2 小时以内为事假半天,超过 2 小时到 4 小时以内为旷工半天,超过 4 小时为旷工 1 天; 

(四)旷工:有以下行为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工作岗位者; 2、未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者; 3、休假期满而未到工作岗位或不办续假手续者; 4、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私自外出者; 5、因工作需要职工变动工作岗位,已履行完相关手续,职工本人未能 按规定时间到达新的工作岗位的; 6、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7、教职工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外借、学习培训、请长假等期 间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五)迟到、早退每月累计 3 次(含),按 1 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超过 3 次,按旷工 1 天处理; 

(六)教职工旷工,扣罚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职工当月旷工 2 天以上, 除扣罚款,当月考核不合格,无绩效工资,并由所在单位对旷工职工提出书 面警告;职工连续旷工 5 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10 天以上,按严重 违反学校考勤制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考勤类别及程序: 

(一)公出:教职工因公外出需填写《上海立达学院公出申请单》报单 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两天及以上的,个人或单位须事前填写《上海立达学院出差备案单》(OA 系统完成),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提交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单位负责人 指定单位教职工代其填写,并经有关权限领导审批; 公出属培训、进修、学习性质的,无论使用何种资金类型,须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在 OA 系统完成《教职工进修学习备案审批表》在人事处备案, 并由人事处完成向联盟人力资源部的报备后,方可外出。 

(二)请假: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上海立达学院请假单》(以下 请假单均为 OA 系统的请假单),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根据本规 定第九条请假程序和权限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单位负 责人指定单位教职工代其填写,并经有关权限领导审批; (三)学校的各级会议和教学活动均纳入学校考勤管理范围,由会议主 办单位确定出勤范围并负责考勤。学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签到制度,不得由 他人代为考勤,一经发现,代考勤者及被代考勤者扣发绩效工资 100 元。因 个人原因请假的,经有关权限领导签字确认后,考勤工资按请假类别予以核 定。 3第七条 以下教职工可免于考勤 (一)因公出差,完成出差手续并提交人事处备案的; (二)因故请假,完成请假手续的; 

(三)因意外原因事先以邮件、微信、短信等可记录的方式请示主管领 导核准的。

第三章 请假管理办法 

第八条 请假须知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报人事处存档备查。 

(二)教职工请假须事前填写请假单,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否 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于休假前以邮件、微信、 短信等可记录的方式向直接主管请假,并于上班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特殊情况为: 1、患急性病症,无法及时请假; 2、发生意外交通事故; 3、突发事件,须上班前办理的; 4、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 (三)教职工请假种类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 工伤假七种。上述假种遇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合并计算,不 予顺延,也不予另外核发薪金; (四)教职工未经请假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急病或重大事故,经查 证属实并经直接领导核准者外,均视为旷工。 

第九条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需请假人员须在 OA 系统提交请假单,按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提请审批。 OA 系统中完成审批的请假单自行打印后交由单位考勤员留存一份,人事处打印留存。 

(一)请假时间在 1 天(含)以内,由单位负责人签批,报人事处审核 备案;

(二)请假时间在 1 天以上 5 天(含)以下,由单位负责人签核,分管 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请假时间在 5 天以上者,除履行以上手续外,需由校长签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各院、部处副职及正值以上干部请假或出差1天报主管校领导,出差或请假2天及以上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还须报校长、董事长。 

(五)副校级领导请假或出差需请校长批准,并向党委书记及董事长报备;校长或党委书记请假或出差,需请董事长批准,校长、党委书记之间须 互相告知请假或出差;董事长因公外出等,须告知各校领导或由秘书报知各 校领导。

第十条 病假制度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同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挂号收费证明及病假诊断书(盖章有效),经有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故不能履行上述手续的,应事 先以邮件、微信、短信等可记录的方式向直接主管请假,并由单位负责人以邮件的方式向人事处报备,教职工在到岗当日出具证明并补办手续,否则按 旷工处理; 

(二)去医院就诊,应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权限领导批准。 

(三)涂改或伪造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期间待遇: 员工休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医院(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挂号收费 证明及病假诊断书(盖章有效)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当月病假超过 15 天,当 月无绩效工资;全年病假超过 30 天,无年终奖金。 

(五)教职员工住院治疗,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以邮件的方式报人事 处备案,一个月以上病假人员,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病假六个月以 上人员,病愈复工需经医院证明确认,并执行一至三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 内病情复发或不能正常工作的,仍按原病假待遇处理,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 续计算。

第十一条 事假制度 

(一)教职工须在请假前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如不能亲自请假须 先向直接领导请假,由代办人到人事处代办请假手续,请假者须在复职后补 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期间待遇: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5 天,当月无绩效考核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无年终奖金。 

(三)全年事假超过 2 个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婚假制度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教职工结婚鼓励安排在寒暑假或者节假日,我校原则 上非寒暑假期间不安排婚假。若非寒暑假结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请假手续。婚假按照 2016 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为期 10 天,婚假如遇节假日,则合并计算,不单独另计,婚假须一次性休完。 

第十三条 丧假制度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给丧 假三天,丧假不扣缺勤工资。 

(二)需到外省市办理丧事的教职工,可给予一至三天路程假。 

第十四条 产假、陪产假制度(产假工资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发放) (一)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为 98 天;按照《上海市计生条例》规定增加 产假 30 天;剖腹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孕期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给予半天公假;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天的产假;女职工妊娠满 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女职工未婚先育、流产可以休假,但不能 享受产假待遇,按照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产假应提前 20 天办理请假手续,产前可休假 15 天,严禁休假后 再办理手续; (四)产假含公假和公休及寒暑假,须一次性休完,未休完不予补假; (五)陪产假按照《上海市计生条例》规定为期 10 天,按照员工正常出 勤计算工资,但须履行请假手续,陪产假含公假、公休及寒暑假,须一次性 休完,未休完不予补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制度 

(一)本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在经过核准的加班时间内,在工作范围 内因执行公务受伤需治疗而申请的假别; 

(二)工伤医疗期时间及待遇的确定按上海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复查后,可恢复工作 仍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休假期满,教职工应在上班第一天到人事处和本单位考勤员处 办理销假手续。《上海立达学院出差备案单》《上海立达学院请假单》作为考勤表的附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部分特殊岗位(如宿舍值班员等)请假工资计算办法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种假期计算,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学校原《上海立达职业技 术学院关于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上海立达学院人事处 

2018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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