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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日期: 2018-06-26
来源:
发布: 学生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学生个人综合奖、单项奖和先进集体奖。学生个人综合奖包括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包括实践技能类奖项和特殊贡献类奖项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学校组建的教学班,均有资格参加奖励的评定。

第四条  评奖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奖的评选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扎实,专业技能较熟练,考试无不及格,按时修完应修学分。

(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5%,且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80,二等奖≥75,三等奖≥70

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和比例

  在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产生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约占学生总数3 %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800元,约占学生总数6 %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400元,约占学生总数15 %

(四)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第六条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八条  校三好学生从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约占学生人数的8%。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第九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旷课和作弊现象。学习刻苦,能较好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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