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学生个人综合奖、单项奖和先进集体奖。学生个人综合奖包括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包括实践技能类奖项和特殊贡献类奖项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学校组建的教学班,均有资格参加奖励的评定。
第四条 评奖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奖的评选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我校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扎实,专业技能较熟练,考试无不及格,按时修完应修学分。
(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25%,且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80,二等奖≥75,三等奖≥70
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和比例
在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产生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约占学生总数3 %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800元,约占学生总数6 %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400元,约占学生总数15 %
(四)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第六条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八条 校三好学生从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中评选。约占学生人数的8%。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名额单列,且不受人数比例限制。
第九条 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旷课和作弊现象。学习刻苦,能较好掌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