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4〕6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个体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
第二章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2.申请学年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
3.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4.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1.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学生在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出具的材料
(一)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需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三)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五)如监护人是父母的,需提供父母及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如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关系证明原件。
(六)如贷款学生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已满18周岁的无需提供。
第四章 申请贷款额度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为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及贴息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冲抵贷款学生学费并打印学费收据,通知学生领取。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学校发文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
学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还款:
1.于毕业前一次或多次还清国家助学贷款;
2.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
(二)继续贴息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四)还本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为3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五)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到上海市农村学校任教或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六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任务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任务
(一)统一组织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指导学生还贷工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续贷证明材料等服务工作;
(二)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三)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章 贷款学生职责
第九条 贷款学生个人责任
(一)如实填写并及时提交申贷、还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按期足额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承担贷款还款违约的不利后果。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贷款的管理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助学贷款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还款责任;
(三)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贷款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章 特殊学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借款学生或监护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出现无法偿还助学贷款情况的,其本人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申请还款救助经费用于偿还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经费从财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