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财[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评审原则
1.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奖励名额开展评审工作。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2.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上海市奖学金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推荐,并将初审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
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确定学校评审名单。
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六、上海市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上海市奖学金的奖金于评审当年一次性发放,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获奖经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获上海市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上海市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