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工作规则由会议制度、公文办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群众信访处理接待制度、工作协调制度、督办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及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等组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工作部门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服从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倡导“育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办事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本部门能办的事项,应马上办理;需要协调和分办的事项,应主动协调和分办;暂时不能办的事项,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各工作部门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拥护校党政班子的领导,坚决执行党政部门作出的决定。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本着精简、高效、务实、节约的原则,制定学校工作会议制度。
第七条 学校层面工作会议主要分为决策工作会议、业务工作会议和大型工作会议三类。决策工作会议主要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党政联席会等;业务工作会议主要有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分管业务工作会议以及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工会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例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大型工作会议主要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教学工作会议、招生就业工作会议、教科研工作大会、学生工作大会等。
第八条 校长(党委)办公室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主办部门;各职能部门是本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的各种会议的主办部门。学校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须做好会议室预约、会议通知、议程安排、会场布置、上级及来宾接送、会议记录及会议服务、新闻报道等工作。会议的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内容和目的、要求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或告知会议议题、日程和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二天以上将会议相关资料报校长(党委)办公室,由校长(党委)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日程和会议性质统一安排领导参加。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会议的主持人应统筹安排好会议,明确会议时限,合理分配会议的报告、发言、归纳决定等的时间安排,会议的领导讲话、主题发言、讨论发言应按主持人安排的时限掌握时间。会议主持人对会议的秩序、效率和质量负责。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规定,加强会议组织纪律,未经最终研究公布的决策、决定不在教师中传播。涉密会议,应加强保密观念,杜绝泄密现象。
第十条 各种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会议主办部门要明确专人用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资料的存档工作,及时编写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经校长(党委)办公室核稿,按工作分工报相应的校领导审定印发并存档。
第十一条 要做好会后的督办工作。各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按会议的决议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并按会议要求汇报会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由会议主办部门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告知。
第三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十三条 校长(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办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院的公文办理工作。除校长(党委)办公室外,学校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可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四条 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签收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学校领导分工送有关学校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各部门收到上级各类文件后应及时交校长(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签收,由机要秘书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交办的领导或校长(党委)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及时将公文退回校长(党委)办公室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可以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外出办事告知制度和出差、出访请示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离开学校参加市内公务活动时,应由本人或随行人员及时通知校长(党委)办公室。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出访、外出执行公务,事前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请示并相互告知;学校副职领导出差、出访、外出执行公务,事前要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各部门领导出差、出访、外出执行公务,须本人事前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出行本人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公务结束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领导关系逐级上报。请示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由报告人、部门负责人签名上报,校内请示报告勿需盖章,确需加盖部门公章时,部门负责人仍应附署签名,以示负责。请示报告前应先口头通气,沟通信息。
第二十条 对重大的突发性的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校长(党委)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权属责任制和重要事项告知制。为便于领导及时掌握下属重要工作动态,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处理的重要事项,在处理后应告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在职责权限内处理的重要事项,在处理后也应及时告知学校主要领导。
第二十二条 建立跨级报告制度。发生领导不及时批复或答复下属请示问题的情况时,下属应催促领导批复或答复,经催促后领导仍没有及时批复或答复,下属应将情况跨级报告上一级领导。如下属认为领导批复、答复的指示和意见不妥,在执行的同时,应及时将不妥之处向领导提出。如领导仍坚持己见,下属仍认为不妥时,下属在继续执行的同时,应将情况跨级报告上一级领导。受理跨级报告的领导,应及时了解情况,对事情处理做出明确的表态。
第五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及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经常性地通过座谈、走访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体察下情,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效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明确的调查工作目标、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按时形成调查报告,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
第六章 群众信访处理接待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群众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制度。校领导和各部门要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处理接待好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信访问题,不必再找学校领导解决。确需学校领导研究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及时与校长(党委)办公室联系或直接与有关学校领导联系,做好处理和接待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工作制度。教职工需反映个人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一般按照校长接待日相关规定安排接待,紧急问题和重要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校领导安排接待。教职工个人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的,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对校领导批办的群众信访问题,应及时按批办要求,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校长(党委)办公室对需校领导接待处理的群众信访问题,负责预约登记、转送材料、通知约见、反馈校领导批示结果以及督办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有上述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工作协调制度
第三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工作人员、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的作用,建立工作岗位之间、部门之间及分管领导之间的工作协调制度。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校内工作的纵横沟通协调能力及校外工作的公关能力。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作人员跨岗位工作协调制度。凡涉及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先通过与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协调解决。跨岗位工作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报部门领导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制度。凡涉及跨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先通过部门工作协调解决。部门间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再报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建立跨分管工作协调制度。凡涉及跨分管校领导管辖工作范围的事项,先通过分管校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再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八章 督办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督办制度,主要任务是:对上级机关及学校通过公文、会议、领导批示下达的指示、做出的部署、提出的要求,对教职工、学生通过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部署、要求、建议等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督办工作主要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凡承担上述范围的任务,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各部门领导负责办理交办的事项,并签署意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工作,由校长(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对承办事项按要求办结后,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给校长(党委)办公室,由校长(党委)办公室统一回复。对交办事项办理不合格的,退回重办。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来人、来函及电话等要求办理的事宜,除有限期要求外,一般在一周内上报办理结果。一般性问题的答复,可视情况随时上报。对于上级催办的重要问题和案件,需要调查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或上报查办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及校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由校长(党委)办公室随时转告有关部门,明确时限,督促落实。
第九章 首问责任制度及告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服务对象到学校各部门办事,询问到该部门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对服务对象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服务对象询问与学校工作有关的事项,要有问必答。涉及自己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要立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非自己职责权限范围的事,要主动帮助联系经办人或为服务对象引路、指路。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第四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十章 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对提供服务的事项,要制定服务承诺或制定办理的时限要求。工作人员要按照服务承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服务对象对学校工作人员未按服务承诺规定提供服务的事项,或对学校工作人员超时限未办结的事项,在要求提供服务或催促办理的同时,还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办事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责任领导承担。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处理服务问题投诉的职能部门是学校纪检委和校长(党委)办公室,服务对象可以直接投诉。服务对象为学生及学生家长、亲属的,其投诉可由各二级学院、学工部等部门代转。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或代转投诉时,应将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事项等记录在案,作为效能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一章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及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及限时办结制度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学校纪检委:57800607校长(党委)办公室:57801356,受理教职员工对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