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接受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五条 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基建房产、物资设备和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 第六条 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七条 学院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 第八条 学院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院和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捐赠项目: 1、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基金; 2、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建筑设施或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3、赞助学校校庆、校友联谊或其他重大活动; 4、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 5、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