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优化固定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开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节及处理;资产的购置、验收、调配、使用、维修、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价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如果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工作台、图书、成套工具等,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价格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器具应作为低值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低值品入账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范围:学校所属单位(含实体、独立核算单位)无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还是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后保资产处组织验收,并依据相关凭证办理入账手续,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构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动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运行。各使用部门要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后保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全部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学校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负责根据固定资产配备使用标准,审核办公设施配备申请及购置计划。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被服装具)、低值品等的账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二级资产管理单位资产账目建立,并监督检查其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校新购置仪器设备、家具(被服装具)、低值品的资产验收工作。
七、负责组织学校新建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资产交接验收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所属房屋、仪器设备、家具等的使用效率。
九、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等的调剂、调配工作及报损、报废处置的鉴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十、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组织及联络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办公及生活区家具批量委外维修的组织及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分类品目实行归口管理:
后保资产处:后保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方面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三)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做好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监督各使用部门分户账的登记。
(五)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建账、编号、调配、报废等相关手续。
(六)加强和规范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做好全校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效益。
(七)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八)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图书馆: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与资产管理处图书总账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三)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协助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三)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配并及时调整账务。
(四)参加相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
(五)对破损经维修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报损、报废申请。
各院部、处室等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后保资产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安全。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在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对本单位管理的资产具有内部使用调配权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内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物,根据学校后保资产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定期与后保资产处核对数据与账目,保证帐与帐相符、帐与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后保资产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凡购置金额在8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单独建固定资产帐,其中购置1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以及验收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照实际购入的价款、相关税费加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车辆保险除外)、包装费、安装成本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确定成本。国外进口设备按购入的价格,加上按规定支付的进口税费及代理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价。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改扩建固定资产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净增加值增计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所列金额加上学校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车辆保险除外)、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未附单据的,其成本按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加上学校接受该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计价。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专业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计价。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全程所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关税、海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等计价。
九、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输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十、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确认价值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固定资产更换主机配件按维修换件处理,不做资产增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保资产处负责依相关规定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增加
第十六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购进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固定资产到达学校,须办理实物验收、技术验收、入库和领用手续。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遵循“可调拨不采购,可修复不采购,使用率不高不采购,程序(政策)不符不采购”,需采购资产必须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应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因重复购置造成的积压浪费。
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在有预算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参考价格等信息。其中,购置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附可行性报告。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按学校有关采购程序,经学校领导批准,由后保资产处审核后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单价5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必须要有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填写大型设备仪器机时使用登记卡,定期汇总后交后保资产处审核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后保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保资产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后保资产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人、领用人签字)到后保资产处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账;经验收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后保资产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每年做预算时,各学校可根据各自固定资产的购买时间及平时使用损坏情况,向后保资产处申报下年度的资产维修费。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一旦出现出现故障、破损,须及时找相关人员维修。若该资产在保修期内,使用人不得擅自查找故障原因。应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等供应商派人来免费维修。过保修期的资产维修,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经后保资产处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入维修程序(有预算为前提)。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所需(或使用)部门申请、后保资产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院内外进行调拨或变价处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后保资产处及财务处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需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学校报废资产鉴定小组鉴定,学校领导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收回,统一报废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售出现金由财务处收取并开具收据。同时,财务处、后保资产处及使用部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报残、无偿调出等情况时,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有关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后保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处置、回收。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后保资产处有权进行调剂。拒绝调剂的,后保资产处可上报学校,给予有关部门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后保资产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项目。各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辖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辖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要求定址定位定人,如有变动,须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辖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后保资产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院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后保资产处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所管理或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资产的等级及价值的不同,经学校院长、主管院长等按不同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的手续。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出租产权属学校的房屋,确需对外出租,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并将合同送交资产管理处签报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四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后保资产处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后保资产处有权要求其上缴学校,并视情节决定是否建议学校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后保资产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变动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重新配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由本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后保资产处的监督下进行资产帐、物核实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将所用资产向借用部门交清,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人事处应不予办理调离与退休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有变更,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资产管理处调帐。若有损失和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一、为保证帐、物相符,避免前清后乱,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验收。查出的盈、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同时进行账目处理,杜绝无用资产占账现象存在。
二、资产管理处建立日常的抽查制度。根据需要视资产的性质定期或不定期,视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抽查或局部、分类抽查,以督促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
三、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方面按制度执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工作上不负责任,不按制度办理,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奖惩情况记入当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若发生账物不符现象,部门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视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第五十条 凡属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事故,使用单位必须向后保资产处如实反映。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罚。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市场现价全额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4.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5.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7.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1.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现价计算价值;
2.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或修复费用;
4.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6.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五十五条 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要精心管理,出现损坏、丢失情况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负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该单位只有直接责任人一人,其应负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事故应立即报警,并报后保资产处。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配合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第五十七条 需相关责任人做出赔偿的,由后保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发生情况确定,责任人可一次或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还应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
上海立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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