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激励教职工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2〕35号文《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市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在聘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规定的所有规定均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聘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