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2016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活动,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校注册在籍的2016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单科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以上。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至少获得过两次学校奖学金(含单项奖)。
4、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5、被录取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学生可以直接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
6、从学校当兵入伍退役复学后按规定在校完成学业,且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评选条件的可以优先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特别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
三、评选比例及名额:
1、根据我校“学生奖励办法”,各二级学院按毕业生5%的比例推荐校优秀毕业生。
2、按照市教委关于评选市优秀毕业生比例“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3%”的规定,各二级学院按毕业生3%的比例,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
3、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