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趋向规范,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鼓励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得出学生在校德、智、体、美综合成绩。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素质的综合反映,也是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评定以及学生毕业时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为100分。德育成绩占35%,智育成绩占55%,体育成绩占10%。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素质奖惩分,如出现同类加分时,取高分值;如出现同类扣分时,取低分值。均不重复加分扣分。
德育素质评分标准
第五条 德育素质分=[基础分(70分)+奖惩分]*0.35
第六条 德育基础分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七条 在德育素质奖惩分中:奖励分不超过30分,惩罚分不超过70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奖励分评分标准:
奖励具体要求 | 加分值 |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做各类好人好事 每项加 | 3~10 |
2.参加义务献血每人每次加 | 5 |
3.重视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校园文化活动,被评为院级、校级、市级优秀的 每项加 | 2、5、10 |
4.积极参加创建学生文明公寓活动,在文明寝室评比中获单项先进寝室、文明寝室、星级文明寝室的成员每人加 | 3、4、5 |
5.获得院级、校级、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等各类荣誉称号每项加 | 2、5、10 |
第九条 德育素质惩罚分评分标准:
惩罚理由 | 扣分值 |
1.体检合格,逃避献血每次扣 | 5 |
2.上课、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和旷课 每两节扣(不满两节按两节算,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成一节) | 0.5 |
3.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扣 | 6、9、 12、15 |
4.不参加班级、寝室、学院劳动,不参加值日生卫生打扫每次每人扣 因此在相关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受批评的每人每次加扣 | 1.5 1 |
5.不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扣 | 2 |
6.学校规定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不交每次扣 | 3 |
7.有损坏公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污染环境、违章用电每次扣 | 2 |
智育素质评分标准
第十条 智育素质分数=(学习平均成绩+奖惩分)*0.55
第十一条 学习平均成绩的计算
学习平均成绩= ∑(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总和
必修的考查课成绩折算: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体育课及选修课的成绩不计入在内。
第十二条 智育素质奖励分评分标准:
奖励具体要求 | 加分值 |
1.认真学习外语,通过PET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加 | 2 |
2.参加CET4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加 参加CET4考试,成绩600分及以上加 参加CET6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加 参加CET6考试,成绩600分及以上加 | 3 6 5 10 |
3.认真学习,参加上海市高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算机证书,按等级加 | 2、6、10 |
4.参加国家认可的技能证书考试,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能证书每项加 | 2、6、10 |
5.在学校、市、国家的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每项加 | 4、8、12 |
6.向校级刊物投稿,稿件被刊登的,每篇加 | 3 |
7.论文和作品在市级和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项)加 | 8、12 |
第十三条 智育素质惩罚分评分标准:
惩罚理由 | 扣分值 |
1.选修课程不及格,每一门扣 | 2 |
2.无故旷考,每一门扣 | 5 |
3.因缺课三分之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每一门扣 | 2 |
体育、美育素质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体育、美育素质分=(基础分+奖惩分)*0.1
第十五条 体育、美育素质基础分评分标准:
(一)设置体育课时,基础分为体育课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体育课免修者基础分为60分。
(二)不设体育课时基础分为70分。
要求:能按学校要求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文体活动,达不到上述要求酌情扣分。
第十六条 体育、美育素质奖励分评分标准:
奖励具体要求 | 加分值 |
1.参加学校运动会获得个人前6名加 | 10、8、6、4、3、2 |
2.参加学校运动会获团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加 | 7、6、5、4、3、2 |
3.参加学校文艺演出及各类文化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加 | 10、8、6 |
4.参加学校文艺演出及各类文化活动,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骨干队员 参加学校文艺演出及各类文化活动,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一般队员 | 7、6、5、4、3、2 |
5.参加市体育竞赛获个人前六名加 | 16、12、10、8、6、4 |
6.参加市体育竞赛获团体项目前六名加 | 12、10、8、6、4、3 |
7.参加市文艺演出及各类文化活动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加 | 16、12、10 |
8.参加市文艺演出及各类文化活动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骨干队员加 参加市文艺演出及各类文化活动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一般队员加 | 12、10、8 6、4、3 |
第十七条 体育、美育素质惩罚分评分标准 |
惩罚理由 | 扣分值 |
1.无故不参加早锻炼或规定的文体活动每次扣 | 1 |
2.无故不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扣 | 4 |
3.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试不合格扣 | 3 |
组织和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具体操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并审核本学院的测评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开学四周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测评工作程序
(一)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本班学生人数15%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工作。
(二)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在学生个人总结以及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测评结果报至各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测评成绩整理归档。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办法中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3年制定,于2011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五次修订,2018年修订的《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