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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日期: 2018-06-26
来源:
发布: 学生处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4.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方式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

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学校评审名单。

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到位后,学校应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经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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