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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日期: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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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三、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

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学校评审名单。

  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到位后,学校应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经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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