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教职
员工和学生,以及以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立达的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
鉴定验收等。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
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顺序,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活动时,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经确认,在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在第四条第(五)(六)(七)(八)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校学术委员会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二)科研与资产管理处向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第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研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各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 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被举报事件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七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科研处公布仲裁确认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科研处负责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七)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