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上海立达学院建设成有自身特色的应用技术型的本科院校,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外教授、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与学术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校长批准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校内外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有造诣、专业上有特长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可提出替补人选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校长批准。校长可根据学科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需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部分学术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讨论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科技)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其他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 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各类重大科研和教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申报,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评定校内重大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第十五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对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立达学院
学术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