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各项工作,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根据科研发展需要,自筹经费,经规定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作为学校科研基础性工作,要求研究思维新颖,立题根据充分,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规合理,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研究发展前景。第三条 校级项目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每年度组织申报一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教师项目。第四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我校任职2年以上;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且在立达教学一线任教1年以上的教师;青年教师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学位,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组织能力和时间保证;曾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并能按时结题者。团队项目组成人员(含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 5 人。凡承担校级项目未完成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第二章 组织申报第六条 校长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务提供论证、咨询和决策。第八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到各学院,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二)与项目负责人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三)建立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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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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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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