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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上海立达学院关于印发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2018 - 10 - 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以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立达的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顺序,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一) 在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
发布时间: 2017 - 10 -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年6月16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
发布时间: 2017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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