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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事务管理
各处(室)、学院、馆:根据沪教委学[2016]42号文件,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审核推荐,学校评审公示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决定,潘贝妮等5名学生获得2015-2016学年上海市奖学金,奖金额8000元/人。名单如下:14护理1    潘贝妮           14护理5    陈 莉14商英     谭 茜           14环艺2    潘佳晖14会计2    唐珠珠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0月18日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已在本校注册的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四条  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辅导员、二级学院、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工作,若有违反规定或失责行为,应...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财[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对象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评审原则1.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奖励名额开展评审工作。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2.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3.上海市奖学金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推荐,并将初审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确定学校评审名单。 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六、上海市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上海市奖学金的奖金于评审当年一次性发放,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2.获奖经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3.学生获上海市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上海市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4.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方式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三、评审原则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四、评审程序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及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财[201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获得上一学年度的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评审原则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奖励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兼得上海市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3. 国家奖学金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五、评审程序1.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推荐,并将初审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3.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确定学校评审名单。4.学校评审名单经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六、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1.国家奖学金的奖金于评审当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2.获奖经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3.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的保障。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职责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岗位开发、办公场地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教育和处理;严重者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
发布时间: 2018 - 07 - 06
校内各部门、各学院: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学生课程重新学习的组织实施,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范围凡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学习:1. 课程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合格;2. 期末考试、缓考或补考缺考;3. 期末考试取消考试资格;4. 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5. 有因学籍异动等各种原因未修读的课程;6. 其他原因。二、课程重新学习原则1. 原则上学生每学期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3门课程。2. 对于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3. 学生重新学习的课程按对应学期报名重新学习(即,开课学期为单学期的,重新学习学期也为单学期;开课学期为双学期的,重新学习学期也为双学期),第5学期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在毕业前安排重新学习考试一次。4. 学生所申请重新学习课程,若因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学校无相同课程开设,学生可申请参加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进行学习。如既无课程名称相近又无课程内容相近,学生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考试。5. 所有重新学习课程中,公共基础课和选修课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并组织考试;专业课由所在学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并组织考试。三、重新学习方式1. 重新学习课程以课堂学习为主,课外辅导和自学等各种形式相结合,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年级的同一课程或相近课程学习,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学习。2. 重新学习同一门课程学生人数超过40人的,将单独编班组织教学。3. 原则上学生重新学习时缺课二分之一及以上取消考试资格。四、考试组织1. 1—4学期的重新学习课程在重新学习的学期参加考核,课程结束后,与低年级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2. 第5学期的课程考试补考后仍不及格...
发布时间: 2017 - 11 - 06
校内各部门、各学院:为进一步完善《学生重新学习管理办法》,现制订补充条款,如下:1. 自2016级学生(含2016级)起,取消毕业生毕业前清考。2. 自2016级学生(含2016级)起,毕业生毕业审核时等级证书可以与相关课程进行替换。3. 学生申请课程的重新学习采取自愿的原则,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没有申请,导致毕业审核无法通过,后果学生本人自负。4.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缴费开课后,概不退费。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7年9月21日
发布时间: 2017 - 11 - 06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2016就业质量报告.docx
发布时间: 2018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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