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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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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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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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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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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1 - 02
公 示根据学校《学生奖励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各奖项的评选条件和标准,经过本人申请、各学院审核推荐,学校奖励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以下同学申请2018—2019学年的学校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序号班级学号姓名序号班级学号姓名118机电一班1871117陆伊健8417烘焙21744211沈程远218机电一班1871116钱晨宇8517烘焙21744210刘开318机电二班1871227刘财圣8617会展1743116潘术堂418应用1班1811332乔子鹏8717会展1743120周琪竣518应用2班1811425于洋8817计调1742106朱俊成618应用3班1811528徐照辉8917冷链1759105郭祖辉718应用3班1811512吴皓9017工商1738135傅俊818应用4班1811639陈椿萱9117工商1738120徐骏锦918应用4班1811645刘伟9217国际商务1731129洪蕙蕙1018网络1班1811132葛静怡9317会计11734114程唐寅1118网络2班1811202吴俊文9417金融21737234于汶嘉1218软件1班1811733李佳慧9517跨境电商1758120侯学平1318软件1班1811718牛雨东9618冷链(中高职)1882115彭志胤1418软件2班1811828吴玉9717会计31734335屈敬川1518软件3班1811131邵锦言9817会计51734514秦亚群1618软件3班1811934李金诚9917电商21757226林熠1717机电2班1771142金为开10017金融31737333朱学甜1817机电2班1771234卢秉辉10117金融31537131仲宇1917计算机5班1711519李朋远10218旅游(中高职)1841123仇莹慧2017机电1班1771116周智一10317商英1173...
发布时间: 2019 - 11 - 08
沪立达院〔2019〕16号                签发人:杨昆呈 上海立达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精神,修改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上海立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上海立达学院                                2019年9月10日上海立达学院                           2019年9月10日 上海立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09年制定  2010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
发布时间: 2019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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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11 - 11
上海立达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10月修订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为规范管理上海立达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负责,协调学校学工、财务、人事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审定批准。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由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岗位开发、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
发布时间: 2019 - 10 - 31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须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核准,可按期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核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进步的,可按程序提前解除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受处分者...
发布时间: 2018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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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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